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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分析与建议

2016-07-12 张晓 中国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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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江苏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与保障水平适应性研究作者: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张 晓
稳定的筹资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补偿水平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但筹资水平要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一致,保障的待遇水平要与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城乡基本医保制度整合中,要以新的理念、新的思维和新的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筹资机制与保障水平调节机制,保证更有效和更加公平地建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目标。对此,本文在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相适应的探索研究中,认为其政策设计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起关注。

建立精算制度,合理制定筹资费率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中的筹资将是一个动态增长的过程,其中,政府的责任将会逐渐缩小,个人的责任和社会的责任将逐步加大。就社会公平而言,政府的责任应该是对所有国民采取一致的待遇,尤其是用公共财政解决公共政策、社会政策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政策框架体系、政策目标和筹资水平条件下,以“量入为出”原则,加强费用控制,运用美国联邦医疗服务中心(CMS)“医疗保险费用分析模型”进行医疗费用推估分析,在此基础上建立“保险费率精算模型”,完善可持续的动态费率调节制度和调节机制,这是制定合理费率的基础。

建立费率调节机制
目前用居民个人(或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作为筹资依据比较合理。以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参数依据(如城市居民的医保费率3.9%-6.3%,农村居民的费率为3.7-5.9%为宜),在强调差异性的政府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个人责任,并完善风险管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制度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

地方立法保障
保险费率的调整离不开法律依据。在目前城乡居民制度分割和管理分散的现实治理条件的限制下,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机构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对此,基于公平的“统筹规划”与“系统协调”应成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此外,在制度整合、政策设计和管理体制建设中,要体现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尽快导入法制轨道,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创新。

“一制度多档”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过渡
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中,针对一些地区城居保和新农合在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差异明显的地区,采取“一制度多档”的管理方式是一个较好的政策实践和规范管理的过渡方案选择,但理顺目前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是前提。

关注特殊人群基本医保
城乡医保制度整合不仅是促进城乡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加有效和更加可持续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标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政策目标重点是“大病”保障,要以降低患者及家庭的疾病经济负担为首要政策目标,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关注特定人群,实现相关政策的协调联动,推动医保政策及相关资源整合,明确城乡居民医保的治理方法和路径应成为关注重点。
总之,要建立健全稳定和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可调整的报销补偿机制,对筹资水平与保障水平的适度性研究至关重要,对此,一是要清楚影响保障水平的主要因素,要通过精算方法和建立精算机制来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以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来制定动态的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二是要根据筹资水平,“量入为出”来确定保障水平,并尽可能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围绕全民医保的目标,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公平和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建立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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